基本案情:2014年5月,某市盐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之中发现,某盐业有限公司涉及违法购进工业用盐,当地盐务部门认定该公司违法购进工业用盐的52吨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此条例是一个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2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根据《盐业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后为《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该盐务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诉讼。
购进工业用盐有明确的地方性法律规定,规定上指出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所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该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判断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这个案子具有典型的意义,我们原来一直在说什么样的行为是可以设置行政处罚,设定全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我们看一下,下面具体的这个法律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比如说规定行政拘留了多少天,如果违法行为一定要行政拘留,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某种违法行为是在法律没有设定的情况下,规定了这种行为违法,行政拘留7天,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可不可以诉?行政都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说都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为什么这种是可以撤销的,因为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这种行政处罚。如果一旦设定,这种是无效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的规定,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法规也好,地方性法规也好,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时候,如果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须在法律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之内去规定,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的规定就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依据。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行政处罚跟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的。
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接受的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也是方方面面有很多。所以说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要判断这种行政处罚是不是超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是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范围有没有以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有这种情况,刚才提到的案例,省高院认为地方性法规已经超出了法律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限制,直接没有把它作为依据,这样它的依据就是一个无效的,所以相关的行政处罚也被撤销了。
本案典型的意义是告诉我们通过再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哪一种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实践过程中彰显了司法的这种纠错功能,因为有些法律的制定确实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有的时候通过法律的审查,某些具体的规定也是没有办法审查出来的,所以说在司法过程之中,如果有类似的情况,可以通过司法的这种纠错来实现对相关错误的法律进行相关的纠正。
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如果广大企业主或者是说个人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找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律师提出指导方案,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