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酿悲剧,五岁男孩家人求助法援
2019年9月29日,王某来到泰安市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向工作人员求助。四天前他的妻子骑电动三轮车带着两个孩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和女儿当场死亡,年仅五岁的儿子受伤,目前在济南某医院抢救治疗,病情危急。王某提出他需要在济南陪同孩子治疗,关于家人所遭遇的交通事故,王某代儿子王某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援助中心可以指派一名法律服务人员协助处理事故之后的纠纷。工作人员在向其了解了家庭情况并查看了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充分考虑受援人的意见并综合本案情况,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的吕序成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人积极和王某取得联系,并第一时间到宁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2019年9月30日泰安市宁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苏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载货超长、超载、违反装载要求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
承办人了解到在车祸中受伤的王某某病情十分危急,医院诊断为:1、车祸伤2、脑积水3、脑软化4、去骨压术后5、脑积水分流术后6、脑损伤后遗症期7、质骨骨折、颅骨缺损8、呼吸衰竭9、多发软组织损伤10、气切开术后11、重症肺炎12、肺挫裂伤。鉴于该案属于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王某某目前尚在抢救治疗中,后期预计还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承办人协助受援人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以保障后期判决文书能够得以执行。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承办人得知肇事者苏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登记证所有人为肥城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伊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为100万。
法援收集证据,帮助受援人获得赔偿
2019年10月8日,承办人在搜集齐全证据后为受援人王某某起草起诉状,随后向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王某某尚在治疗中,后期还需要对其伤情做鉴定,随后申请中止审理。2020年5月份承办人协助受援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人数、住院期间护理人数、营养期限、二次手术费用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一人;住院期间护理人数评定为两人;营养期限评定至定残前一日;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人民币五万元。
待王某某病情稳定后,2020年6月12日承办人协助受援人重新申请恢复审理该案。
2020年7月16日泰安宁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承办人代王某某向被告苏某、伊某、肥城某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百余万元。针对诉讼请求,承办人向法庭提交了十八组证据。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了部分质证意见。其中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医生安排或根据原告病情需要,其家人多次到药店购买药物、吸痰管、吸痰器、制氧机、监护仪等。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辩称该项支出没有医院的医嘱单予以佐证,不属于医疗费,不应支持。承办人指出王某某的伤情危重,出院诊断为呼吸衰竭,虽已出院在家,但是这些医疗器具都是必需品,属于正当医疗支出,均有正式发票,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法庭予以采纳。
2020年8月13日,宁阳县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受援人王某宇经济损失1747815.05元。一审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