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行为通常做以下认定:
1、离婚诉讼期间内发生的多被认定为强奸罪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婚姻关系明显出现破裂,妻子有权中止履行性交义务。如果丈夫执意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法院一般会依此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应该说,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离婚诉讼期间”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正确且妥当的。因为自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至少表明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丈夫实施强奸行为的,明显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无疑构成强奸罪。
2、未提出离婚诉讼的几乎都难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妻子明确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但即便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往往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一方面是因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困难,司法机关无法仅依据妻子一方事后的言词或孤证认定案情;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民众婚姻家庭幸福的考虑,如果妻子随时可以以自己受到丈夫强奸为由将丈夫送入监狱,那么绝对会出现不少妻子利用该罚则达成非法目的的情况。
当然,如果婚内强奸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3、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
司法机关在尝试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同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从我国现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来看,即使行为人被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判处的刑罚往往也很轻。其中,大部分案件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部分还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