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事司法政策一直是根据犯罪活动的变化而动态调整的。近年来,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的立即执行采取的是“少杀”、“慎杀”的态度,而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则采取的是“从快、从严”的态度。那么,如果被告人强奸并杀害未成年幼女的,如何判决才能彰显法院的公平与正义呢?
案例
这是江苏省高院近期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叫刘某的男子酒后起意,于是想要在其租住的小区寻找奸淫对象。他记得有一户人家有一名5岁的女童,于是在凌晨3点趁着大人都睡着后,悄悄翻窗入室进入5岁女童小丽(化名)的房内。随即刘某先用刀捅刺小丽头颈部,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再对小丽进行奸淫,在奸淫过程中刘某又用手捂住小丽的口鼻、并卡住其颈部,最后致小丽窒息死亡。
小丽的家人听到动静赶过来后,刘某又对小丽的父母一顿暴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临走前,刘某还将小丽家值钱的财物搜刮一空。
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一、对刘某的定性
本案中刘某分别具有: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抢劫等五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刘某以强奸为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又以强奸为目的用刀对小丽的头颈部乱捅造成小丽受到伤害,这两个犯罪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都被强奸罪所吸收,属于刘某为了实施强奸而采取的犯罪行为。
刘某强奸小丽的过程,又对这名仅仅5岁的女童采取捂口鼻、卡脖子的行为,系明知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小丽的死亡,但依然故意实施,故应当对该杀人行为单独定罪量刑。
此后,小丽的父母赶来,刘某又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后刘某又将小丽家的钱财洗劫一空,构成抢劫罪。
综上,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二、对刘某的量刑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
刘某仅仅喝醉就敢恶向胆边生,闯入他人住宅对年仅5岁的女童实施奸淫、杀害等恶性犯罪行为,在其罪行被女童家人发现后,还变本加厉的殴打其家人,并对其实施抢劫。这样的犯罪分子就属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依法应当对其判处重刑或死刑。
虽然这里没有规定应当一律判处死刑,且刘某在审判阶段也有坦白、悔罪等表现,但是考虑到刘某是对一名5岁的女童实施的强奸加杀害行为,其已经属于罪无可赦!
此时,对刘某再适用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都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也是亵渎了法律的威严,更无法体现出“宽严相济”中“严”的部分!虽然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但绝不是“不杀”!对于该杀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必须要敢杀!
综上,法院最终决定判处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刘某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并执行死刑,等待最后的执行。
结语
有人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总结,误以为现在只要是杀一个人的,在法庭上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赔偿都不会适用死刑。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刑事政策中的“宽”虽然意味着尽量给犯罪分子一次重新做人、积极改造的机会,但绝不意味着对犯罪分子是无底线的宽容。
但凡犯罪分子敢于犯下十分严重的罪行,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时,法院就应敢于认定其是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此时,法院应对其毫不手软,该判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判处死立执。
这种判决不但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能最大程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更能充分体现出刑法的威慑力。在我国现阶段,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的犯罪分子没有必要花时间、花精力去改造,而且改造成功的几率也非常渺茫,因此,我举双手赞成对其“斩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