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以及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你全都了解了吗)

引言:

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被保险人、受益人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请求支付保险金时,须对自身已履行《保险法》规定协助义务以及对保险人须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举证。

举证履行协助义务方式为出示资料交接凭证,证明已按索赔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举证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对合同的有效举证方式包括:提供保险合同、提供保险费专用发票、涉及复效的提供复效证明。

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条款约定的事故或损失

这个事故或损失是已经发生并符合条款约定;

如果是含医疗责任的,除了举证损失发生还须证明损失范围,以确定损失补偿的范围;

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载明的责任期内。

损害事实由合同约定的原因所致

保险人在销售、承保或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行为

保险人举证责任

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体现在对索赔资料证据缺陷自身行驶责任免除两个方面。

索赔资料证据缺陷的举证

在理赔实务中,保险人进行核定时,若主张索赔资料存在证据缺陷,则负有举证的义务。

常见的类型一般有:

索赔资料虚假,存在资料修改、伪造的迹象;

证据取得程序不合法,来源不可靠;

证据与出现事实不相关,例如医疗发票非本人名字等;

证据的形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例如证明文件缺少公章、调查笔录缺少签名等情况。

除外责任的举证——法定除外责任

《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并非所有的责任免除都要明确说明),在行使上述除外责任时,保险人负有对事实符合除外责任成立条件进行举证的义务。

未如实告知免责的举证

被保险人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患者出险时可以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无效力中止情况的,要求出现时间距合同成立未逾两年;

存在效力中止情况的,要求出险时间距复效期未逾两年。

被保险人自杀免责的举证

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0岁;

精神病患者出险时须能辨认自己行为;

无效力中止情况的,要求出险时间距合同成立未逾两年;

存在效力中止情况的,要求出险时间距复效期未逾两年。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衣服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免责的举证

被保险人有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措施的行为;

该行为与被保险人伤亡存在时空的连续;

该行为与被保险人伤亡具有因果关系。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免责的举证

投保人故意造成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受益人故意造成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除外责任的举证——约定除外责任

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主张时负有举证责任,举证的范围包括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该条款具有法定约束力;

出险事实符合免责条款规定范围。

还有一种情形是可以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保险人在理赔核定过程中对所需要的证据因为涉及职权、机密原因无法调阅采集的,如涉及诉讼的时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完整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