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新制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对该规定进行提炼,列明办理质押登记时的注意事项,为质押双方提供全面的参考。

1、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口头约定吗?

答:不可以。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2、是否出质人与质权人在签订合同后质押权就设立了?

答:不是。质权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且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这里要特别提醒质权人,签完合同别忘了去办理质权登记,否则不能取得质押权。

3、质权登记是否可以只由一方去申请?

答:不可以。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4、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自己办理登记吗?

答:可以。但是如果想提高成功率和效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自己不能申请。

5、共有商标权人不同意质押怎么办?

答:可以在取得商标权之前事先约定权利的行使方式。除此之外,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6、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权合同中要约定哪些内容?

答: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五)担保的范围;(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这里要提醒质权人,如果出质人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7、有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

答:包括下列情形:(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四)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8、如果登记后有些事项发生了变化,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当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里还要注意: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9、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吗?

答:可以。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可以办理延期登记。这里注意: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申请。

10、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前注销登记吗?

答: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办理注销申请。

1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丢失了怎么办?

答: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