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是这样说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身不由已”。就拿受贿这件事来说,受贿一事不仅仅会发生在行使公权力的地方,私企也存在利益输送,收受好处等现象,那么问题就来了,受贿罪主体是公职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时还延伸到基层从事民政、扶贫、救灾等工作人员。而私营企业员工并没有包括进去,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会不会构成受贿罪呢。

相关案例

某大型私营企业采购主管,受供应商之托为供应商提供方便,供应商顺利中标,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为答谢主管的帮助,供应商送给主管现金15万元,主管推托一番后笑纳。

此后,供应商因供货质量问题多次受到用户投诉,引起企业高层注意,企业质检机构认真调查核实后,确认投诉属实,企业决定依据当初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终止已履行一年半的合同,余下的不再履行。

供应商找到先前主管,觉得合同才履行一半,自己投入再大,没赚到钱,要求退还答谢费,或至少退还一部分,主管则认为自己提供的帮助已到位,后续的工作是供应商自己没有做到位造成的,没赚到钱不应归结于自己,不同意退款。案发后又主张自己没有收受好处,事情因此败露。

因数额较大,主管又没退款,企业便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至此案发。

提出问题:私企主管构成受贿罪吗?

参考答案不构成受贿罪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几点理由

受贿罪主体:该主管不构成受贿罪,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但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主体范围是什么(受贿罪的量刑的标准)

罪名的变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刑法修正案(五)之前是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的标准《刑法》第385条中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该企业主管收受了供应商15万元的好处费,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

四、主管的行为:该企业主管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采购”,为供应商提供便利,事前承诺帮忙,事成之后有收受供应商15万元贿赂的行为。

五、最后的结论:此案说明,受贿并非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事情,在哪个行业,不管是什么身份,都要管住自己的手,不能乱拿,否则好吃不好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