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开了一家美发店,美发店打烊后,王某独自生活在店内,。2019年8月份一个晚上,王某将店内卷帘门拉下,但玻璃门没有锁,到了后半夜,王某隐约听到有异响,当其下床查看时,一个一手拿手电,一手持刀的蒙面男子已将卷帘门拉开,冲进店内用刀架在王某的脖子上,让其躺到床上,不许出声,用胶带将王某手脚捆绑。男子撬开店内抽屉,搜得当天营业现金2000元,又从王某的包内搜得现金1000元。转身欲奸淫王某,王某说我有性病,男子遂对王某猥亵后离开。

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删除了部分不便于描述的情节,但对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人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案案情相对简单,笔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算作普法吧。可能有人会有不同的观点,敬请讨论,笔者在此仅表达个人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男子涉嫌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抢劫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双法益,是传统的严重犯罪之一。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抢劫罪的基本犯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具备法定刑升格条件时,量刑起步就是十年,直至死刑。
在户抢劫区别于入户抢劫,在户抢劫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因此,严格区分两者意义重大,对于嫌疑人来说,可谓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当行为人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或入户强奸后又抢劫的,为在户抢劫,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

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求行为人对入户有明确认识,否则难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一般情况下,只要作客观认定即可,进入家庭肯定为入户,但在特殊情况下,入户的认定可能不是十分明确,如某些营业场所兼具营业与生活的双重功能,如果在营业时间,一般认定为普通抢劫,非营业时间,一般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本案,一间门面不大的美发店,里面生活设施具全,一般可以判断该店兼具生活功能,应当认定为户。入户抢劫中的户应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因此,对户的不同理解因个人价值观不同,存在不同认识,实属正常。
本案中,男子进入店内后,首先压制王某的反抗,进而搜财物的行为,涉嫌抢劫罪,适用法定刑升格。

男子涉嫌强奸罪(中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强奸罪手段行为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基本相同,即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王某已被男子用刀威胁并捆绑手脚,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此时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一般认为,当行为人对被害妇女采取暴力、胁迫其他手段时,视为强奸罪的着手,因此,本案中,男子的强奸行为已着手,当男子欲实施强淫时,王某说我有性病,男子因害怕而放弃强奸视为强奸中止。根据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本案中,男子自动放弃强奸行为,为强奸罪中止,由于没有损害结果,因此,对其强奸行为应免除处罚。

男子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般认为能引起他人性羞耻心理的行为,如类似于性交的行为等为猥亵行为,当然需要一定的价值判断。本罪侵犯的法益也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手段行为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相同。
本案中,男子强奸不成,让王某为实施不可描述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男子涉嫌抢劫罪(入户)、强奸罪中止和强制猥亵罪,三罪并罚。本案中,关于户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同观点,由于户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附加价值判断。